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19]123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检查期限内签订的部分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合同总金额共计43080708.57元,其中2014年4月8218088.32元;2014年6月5428961.09元;2014年7月7481625.88元;2015年2月6477471.77元;2015年5月5797262.93元;2015年6月1635598.58元;2015年7月80417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追缴印花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540.3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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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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