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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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付洪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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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3542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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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14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万安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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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1533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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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10-14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杨茂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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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1556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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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秦芸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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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3584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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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10-14 |
5 |
尹春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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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恢784号 | 银行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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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2 |
6 |
黄镰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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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2399号 | 银行卡纠纷 |
当事人-黄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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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12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胡时弟、陈官芳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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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052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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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3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赖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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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545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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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李小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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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663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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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刘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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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662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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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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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16执异2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礼 徐浪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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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11-10 |
2 | (2018)川0116民初625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昌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柏峰 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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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8-08-21 |
3 | (2017)川0116民初100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吕世镜 洪银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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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7-05 |
4 | (2017)川0116民初9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杨兴锦 李翠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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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7-05 |
5 | (2017)川0116民初100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廖文燕 叶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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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74G75中缝 | 2018-07-05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苟琼英 余四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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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6-28 |
7 | (2018)川0116民初3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崔殷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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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8-06-07 |
8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陈丽竹 陈施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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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8-05-17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杜明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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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4-26 |
10 | (2017)川0116民初98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陈君 雷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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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18-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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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执4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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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282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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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蛟龙: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申请执行雷蛟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20)川成证执字第10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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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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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再176号 | 信用卡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张周 再审被申请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宋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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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张周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原审被告宋璐信用卡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张周请求:1.请求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11364号民事判决;2.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请求判令一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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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3 |
(2019)川0107执482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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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829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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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申请执行敬容川其他案由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482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2019)川成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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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4 |
(2018)川0116民初字第10258号原告曾云辉与被告董伟、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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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025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曾云辉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董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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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16民初字第10258号原告曾云辉与被告董伟、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曾云辉与被告董伟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2945元,共计3045元,由被告董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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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5 |
(2018)川0116执5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执行人汪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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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5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汪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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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执5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执行人汪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以本院(2018)川0116执52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你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益州大道南段588号1栋3单元16层160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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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6 |
(2018)川0116民初10258号原告曾云辉诉被告董伟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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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025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曾云辉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董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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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10258号原告曾云辉与你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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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7 |
(2018)川0116执5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执行人汪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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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5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汪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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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执5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执行人汪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以本院(2018)川0116执52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你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益州大道南段588号1栋3单元16层1603号房产,并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益州大道南段588号1栋3单元16层1603号房地产(含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费用残值)在价值时点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以实地查勘之日作为价值时点)市场状况下的房地产市值为567127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柒元整,评估单价10900元/㎡。如对以上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四川省同正地产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你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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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8 |
原告成都昌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柏峰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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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625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昌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陈柏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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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6258号原告成都昌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16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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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9 |
(2018)川0116民初10258号原告曾云辉与被告董伟、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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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025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曾云辉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董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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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10258号原告曾云辉与被告董伟、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董伟履行2013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位于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区美盛·弗客城5幢1单元20楼2003号的房屋过户到曾云辉名下;2.判令曾云辉代董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还清该房屋按揭贷款;3.判令董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协助曾云辉办理该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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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10 |
(2017)川0116民初100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告叶涛、廖文燕、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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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0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被告- 叶涛 廖文燕 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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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16民初100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告叶涛、廖文燕、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文燕、叶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借款本金360,424.64元及利息和罚息(截止2017年9月11日的利息9,015.77元,罚息276.37元;从2017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文燕、叶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律师费33,274元;三、被告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文燕、叶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7344,由被告廖文燕、叶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孙毅,联系电话:85820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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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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