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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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19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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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19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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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194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负担4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联系人:谢助理联系电话:21088041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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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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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194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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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19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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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194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惠乐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0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联系人:谢佳鑫联系电话:0755-21088041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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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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