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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波保税区西区创业三路8号4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保税)应急罚〔2019〕002号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月度执法计划,保税区安监局对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二楼乙炔焊钢管区域,乙炔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近,仅2米距离的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4月19日对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对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乙炔焊钢管区域,乙炔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近,仅2米距离的情况。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保税)安监检记〔2019〕030号],证明2019年4月16日,保税区安监局对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乙炔焊钢管区域,乙炔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很近,仅2米距离的情况;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1页[(保税)安监责改〔2019〕024号],证明2019年4月16日,保税区安监局对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乙炔焊钢管区域,乙炔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很近,仅2米距离的情况;  4、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乙炔焊钢管区域,乙炔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很近,仅2米距离的情况;  5、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整改证明1份,证明宁波贝斯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在保税区安监局4月16检查后立即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本机关于2019年04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报税)应急罚告〔2019〕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二楼乙炔焊钢管区域,乙炔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近,仅2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国家标准“10.5.4气瓶在现场的安放、搬运及使用…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5米以上),以免接触火化、热渣及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的有关规定及你公司制定的《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同时查明,你公司在安监局检查后,马上对上述隐患进行了整改,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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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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