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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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腾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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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腾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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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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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兵与重庆惠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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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民初77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简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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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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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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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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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23 |
4 |
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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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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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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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康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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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556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康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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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19 |
6 |
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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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7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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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11 |
7 |
重庆腾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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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77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腾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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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11 |
8 |
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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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77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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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11 |
9 |
重庆市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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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52民初523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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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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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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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7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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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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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2民终1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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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民终151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秦运楷 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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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民终1510号程林:本院受理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运楷、原审被告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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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2 |
(2017)渝0112民初234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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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康祥石材厂 被告-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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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456号程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康祥石材厂与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2民初23456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海兵联系电话:(023)671881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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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3 |
(2017)渝0112民初234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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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康祥石材厂 被告-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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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456号程林:本院受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康祥石材厂与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990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79908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海兵联系电话:(023)671881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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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4 |
(2017)渝0103民初197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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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97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昌 周丽莉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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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9742号张明昌、周丽莉、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昌、被告周丽莉、被告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9742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张明昌、周丽莉共同偿还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张明昌、周丽莉共同支付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3、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张明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明昌、周丽莉、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8日,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明昌出借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张明昌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借款到期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昌先后三次签订续借合同,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15年9月7日,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2月27日,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前述张明昌的借款用于了公司经营。嗣后,张明昌仍未按期还款。基于以上债务发生在张明昌与周丽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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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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