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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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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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35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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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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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与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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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6行审58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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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4-28 |
3 |
邓安葆与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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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912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邓安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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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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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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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47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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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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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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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889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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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6-16 | 2017-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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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24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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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47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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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2478号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25546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34元,保全费1897元,共计7331元,由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1元,由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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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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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4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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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47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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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2478号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247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25546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2554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直至本息付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在重庆广电影视频道发布加加集团系列调味品广告,广告费按月播放广告之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当月广告发布费,合同总金额为770850元。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2015年5月的播出计划中,要求停播几日,为使被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播放量,双方实际履行中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元。在合同期内,原告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重庆电视台广告订单,按时按量的播放了被告要求播放的广告。但被告之际仍未支付9月部分款项及10月、11月、12月份广告发布费,共计225546元。期间,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重庆影视频道广告部发送了《加加广告付款函》的传真,并承诺每月25号支付当月的广告款,于12月20日支付12月的广告款。原告认为,《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广告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合同款。)、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龙飞,渝中区法院民二庭地址: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87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2日上传日期: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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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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