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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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黎澄、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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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2执6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黎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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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08 |
2 |
石薪霖、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3157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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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3执8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薪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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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9-28 |
3 |
吕孝杨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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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99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吕孝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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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1-01-13 |
4 |
刘金顺与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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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61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金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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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9-22 |
5 |
李钟旎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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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9837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钟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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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5-29 |
6 |
卓子静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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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69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卓子静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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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3-20 |
7 |
卓子静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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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69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卓子静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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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3-20 |
8 |
吕孝杨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孟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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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99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吕孝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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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1-03-25 |
9 |
陆军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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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371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陆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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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12-28 |
10 |
黄林刚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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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48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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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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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3民初99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吕孝杨 被告-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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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60 | 2020-07-19 |
2 | (2019)川0116民初61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金顺 被告-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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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79 | 2020-06-18 |
3 | (2019)川0193民初99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吕孝杨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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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33 | 2020-03-17 |
4 | (2019)川0193民初69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子静和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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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25 | 2020-01-05 |
5 | (2019)川0193民初69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子静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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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01-02 |
6 | (2019)川0193民初48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林刚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良兴盛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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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9-12-08 |
7 | (2019)川0192民初27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澄 被告-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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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9-11-21 |
8 | (2019)川0191民初27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渊 被告-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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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97 | 2019-10-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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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3民初1371号原告陆军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更正公告(传票改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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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3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陆军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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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1371号原告陆军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剩余7个月房屋租金8400元及一个月押金1200元,共计9400元;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送达公告于2019年6月11日发布于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现将原定于2019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2019年11月14日15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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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
2 |
原告卓子静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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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69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子静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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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6985号原告卓子静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蒋岚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及返还附属家具、电器等,家具、电器价值约22,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8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应付租金,暂计为人民币71,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依法判令二被告结清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管费2332.32元,水费、卫生费289.31元,共计2621.63元(截止起诉之日欠费);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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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
3 |
原告卓子静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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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69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子静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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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6983号原告卓子静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蒋岚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及返还附属家具、电器等,家具、电器价值约22,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8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应付租金,暂计为人民币62,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依法判令二被告结清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管费3844.84元,水费、卫生费732.69元,共计4577.53元(截止起诉之日欠费);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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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
4 |
(2019)川0191民初4904号原告吴佩岭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告知书、本院(2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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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佩岭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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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4904号原告吴佩岭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告知书、本院(2019)川0191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佩岭支付欠款4080.16元;二、驳回原告吴佩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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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5 |
(2019)川01民终9568号上诉人董晓光与被上诉人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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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95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董晓光 被上诉人-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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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终9568号上诉人董晓光与被上诉人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01民终9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董晓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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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6 |
乐凤跃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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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9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凤跃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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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乐凤跃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9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与乐凤跃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19年6月29日解除;二、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乐凤跃支付租金24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3月6日为405元,自2019年3月7日起,以24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乐凤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乐凤跃负担1047元,由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负担55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籍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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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7 |
关于石薪霖诉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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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1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薪霖 被告-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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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1130号原告石薪霖与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石薪霖退还房租8833元和押金1000元,共计9833元;二、驳回原告石薪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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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8 |
(2019)川0104民初4040号原告陈开菊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十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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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0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开菊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十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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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040号原告陈开菊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十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开菊支付租金及押金12,420元;二、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开菊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开菊支付律师费代理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陈开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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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9 |
(2019)川0191民初4895号原告金秀娟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告知书、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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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48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秀娟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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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秀娟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告知书、本院(2019)川0191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秀娟支付欠款3701.01元;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秀娟支付违约金12600元;驳回原告金秀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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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10 |
关于李凤先诉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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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7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凤先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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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先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李凤先撤诉。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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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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