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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滨北路248号欧浦皇庭115号商铺二楼N(自编N)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38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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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执844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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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8-17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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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执42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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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8-17
    3

    陈焕枝、吴毅环、刘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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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执73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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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8-15
    4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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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终16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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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2-28
    5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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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执1113号之三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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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0-12-30
    6

    吴佳怡、金泳欣、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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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执1112号之十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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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0-12-25
    7

    刘秀娟、陈焕枝、陈惠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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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执7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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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12-30
    8

    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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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执953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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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12-30
    9

    陈焕枝、陈惠枝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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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特407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陈惠枝
    陈焕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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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6 2020-12-31
    10

    陈焕枝、陈惠枝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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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特406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陈惠枝
    陈焕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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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6 2020-12-31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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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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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2018)闽06破申3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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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4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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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99-12-31
    5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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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6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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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7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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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8 (2017)京03民初3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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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9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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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10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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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6执74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14 详情
    2 (2019)粤0606执恢1522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07 详情
    3 (2019)粤06执1113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18 详情
    4 (2019)粤06执1112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18 详情
    5 (2019)粤06执953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5-20 详情
    6 (2019)粤06执413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3-06 详情

    送达公告3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5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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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500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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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006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马化龙与被上诉人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马化龙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5006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马化龙与被上诉人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特此告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5006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马化龙与被上诉人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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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2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公告(裁定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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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马化龙 被告-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田洁贞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陈礼豪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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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田洁贞、陈礼豪、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不服(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原告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十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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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3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公告(裁定裁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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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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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一田洁贞、陈礼豪、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化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43.8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163443.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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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公告(裁定裁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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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马化龙 被告-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田洁贞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陈礼豪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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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一田洁贞、陈礼豪、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化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43.8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163443.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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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5

    (2020)粤06执异1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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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执异186号 -

    当事人-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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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执异186号陈礼豪、田洁贞、金泳欣、吴佳怡、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范汉风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及被执行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金泳欣、吴佳怡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执异186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范汉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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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1
    6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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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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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79号田洁贞、陈礼豪、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田洁贞、陈礼豪、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请求判令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锦程2号精选私募投资基金2000万份本金2000万元;2、请求判令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l0%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约定收益,该收益要求支付至拖欠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收益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为4328767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至2020年8月12日,按10%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计算);3、请求判令深圳聚鑫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泽塱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以上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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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7

    (2018)粤0606民初200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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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0018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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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粤0606民初200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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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8

    (2018)粤0606民初200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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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0018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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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4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124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599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477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473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3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586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六、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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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9

    (2018)粤06民初1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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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74号之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田洁贞 涂思思 陈礼豪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田伟炽 吴毅环 陈焕枝 陈猛杰 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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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74号之六陈礼豪、陈猛杰、陈焕枝、田洁贞、吴毅环、田伟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陈礼豪、陈猛杰、涂思思、吴毅环、陈焕枝、田洁贞、田伟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不服(2018)粤06民初174号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兴银粤借(顺德特资)第201720506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有效送达一审各被告之日提前到期;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罚息计算期限:即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38000000元为基数,从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有效送迖一审各被告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3、本案一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兴银粤借(顺德特资)第201720506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8年9月21日提前到期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_虽然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但被上诉人需要以有效方式向上诉人在内各债务人法定住所送达相应的合同提前到期通知本案,虽然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了被上诉人的起诉,但在该日一审法院没有通过司法送达将银行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有效送达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各债务人。因此,上诉人在尚未得到银行宣布到期通知前,其有理由相信自己的义务内容尚未发生改变,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起诉日为到期日,并据此计算罚息,既有违《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借款人而言也有失公允。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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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3
    10

    (2018)粤06民初174号之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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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74号之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田洁贞 涂思思 陈礼豪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田伟炽 吴毅环 陈焕枝 陈猛杰 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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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74号之五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陈礼豪、陈猛杰、陈焕枝、田洁贞、吴毅环、田伟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陈礼豪、陈猛杰、涂思思、吴毅环、陈焕枝、田洁贞、田伟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3月3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兴银粤借字(顺德特资)第2017120506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8年9月21日提前到期;二、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38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38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复利以2018年9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为基数,自欠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38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三、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陈礼豪、陈猛杰、涂思思、吴毅环、陈焕枝、田洁贞、田伟炽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以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佛山市高明区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3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388.2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陈礼豪、陈猛杰、涂思思、吴毅环、陈焕枝、田洁贞、田伟炽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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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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