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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唯喜文化

    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54楼东侧1幢1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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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24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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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8-12 2020-07-01
    2

    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仇文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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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38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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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5-13 2019-05-23
    3

    仇文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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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08执17235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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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12-19 2018-12-27
    4

    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仇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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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69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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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11-05 2019-09-06
    5

    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仇文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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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京0108民初261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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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06-15 2018-09-26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仇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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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63 2018-12-06
    2 (2018)粤0305民初693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仇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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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0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5执24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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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24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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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431号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仇文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仇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仇文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执行人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仇文伟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43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2018)粤0305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张志平电话:0755-866082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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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4
    2

    (2019)粤0305执38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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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38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仇文伟 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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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848号北京唯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仇文伟: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69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8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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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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