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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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惠与梁胜光、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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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韦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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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8-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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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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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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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民初73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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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韦惠 被告- 梁胜光 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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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胜光、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惠与被告梁胜光、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判决书:被告梁胜光、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惠偿还借款本金63404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依欠款额,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清还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韦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486.54元,由原告韦惠负担25486.54元,由被告梁胜光、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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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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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3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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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韦惠 被告- 梁胜光 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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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胜光、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惠诉被告梁胜光、广东德来福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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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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