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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精品
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酒仙桥店
行政处罚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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