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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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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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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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项春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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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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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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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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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项春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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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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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厦门博信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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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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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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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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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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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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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博信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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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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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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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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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吴维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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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维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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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闽0581执恢154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6 | 详情 |
| 2 | (2017)闽0503执657号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洪美沓、施性杭、林建锻、陈飞燕、吴维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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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洪松柏 被上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 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许明贻 洪美沓 施性杭 林建锻 陈飞燕 林水源 戴玉婷 吴维鹏 柯婉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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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闽05民终2021号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洪美沓、施性杭、林建锻、陈飞燕、吴维鹏:本院受理上诉人洪松柏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明贻、洪美沓、施性杭、林建锻、陈飞燕、林水源、戴玉婷、吴维鹏、柯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2021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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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 2 |
[裁判文书]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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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16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 洪松柏 许明贻 洪美沓 施性杭 林建锻 陈飞燕 林水源 戴玉婷 吴维鹏 柯婉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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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1685号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洪美沓、施性杭、林建锻、陈飞燕:本院受理上诉人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洪松柏、许明贻、洪美沓、施性杭、林建锻、陈飞燕、林水源、戴玉婷、吴维鹏、柯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1685号民事裁定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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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 3 |
[裁判文书]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黄泰山、陈吉光、林建锻、蔡秀气、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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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林水源 黄泰山 陈吉光 林建锻 蔡秀气 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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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身份证号:3590021962****2595)、黄泰山(身份证号:3505221967****3591)、陈吉光(身份证号:3590021972****1514)、林建锻(身份证号:3505821975****4012)、蔡秀气(身份证号:3590021971****1042):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被告蔡秀气、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2015)狮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贷款本金8089648.31,利息、罚息、复利1863822.81元,并支付自2016年的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被告蔡秀气对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被告蔡秀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有权对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物即编号为NO:08415098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项下120万元及相应利息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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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
| 4 |
[裁判文书]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黄泰山、陈吉光、林建锻、蔡秀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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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当事人- 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林水源 黄泰山 陈吉光 林建锻 蔡秀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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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水源(身份证号3590021962****2595)、黄泰山(身份证号3505221967****3591)、陈吉光(身份证号3590021972****1514)、林建锻(身份证号3505821975****4012)、蔡秀气(身份证号3590021971****1042)、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被告蔡秀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贷款本金8089648.31,利息、罚息、复利1863822.81元,并支付自2016年的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被告蔡秀气对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被告蔡秀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有权对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物即编号为NO:08415098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项下120万元及相应利息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474元,由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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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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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洪银行、张雅芳、林建锻、陈飞燕、项春季、丁锦治、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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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洪银行 张雅芳 林建锻 陈飞燕 项春季 丁锦治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 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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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银行(身份证号3505821985****4532)、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项春季(身份证号3303211970****2741)、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丁锦治(身份证号3505821984****0549)、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张雅芳(身份证号3505821985****554X)、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建锻(身份证号3505821975****4012)、陈飞燕(身份证号3505821979****40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洪银行、张雅芳、林建锻、陈飞燕、项春季、丁锦治、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项春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贷款本金1798764.22元、利息118724.02元,并支付自2015年的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林建锻、陈飞燕、洪银行、张雅芳、丁锦治、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建锻、陈飞燕、洪银行、张雅芳、丁锦治、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项春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57元,由被告洪银行、张雅芳、林建锻、陈飞燕、项春季、丁锦治、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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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黄泰山、陈吉光、林建锻、蔡秀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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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当事人- 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林水源 黄泰山 陈吉光 林建锻 蔡秀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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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水源(身份证号:3590021962****2595)、黄泰山(身份证号3505221967****3591)、陈吉光(身份证号3590021972****1514)、林建锻(身份证号3505821975****4012)、蔡秀气(身份证号3590021971****1042)、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被告蔡秀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以及(2015)狮民初字第36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泰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所欠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9472793.48元和相应的利息合计人民币602962.2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7月16日)以及从2015年7月17日开始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原告与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二、请求判令被告蔡秀气、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对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金、相应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物,及编号为NO:08415098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项下存款人民币250万元及相应利息优先受偿;四、根据原告与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及其项下《借款合同》及被告蔡秀气、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向原告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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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项春季、丁锦治、洪银行、张雅芳、林建锻、陈飞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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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 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项春季 丁锦治 洪银行 张雅芳 林建锻 陈飞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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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银行(身份证号3505821985****4532)、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项春季(身份证号3303211970****2741)、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丁锦治(身份证号3505821984****0549)、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张雅芳(身份证号3505821985****554X)、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建锻(身份证号3505821975****4012)、陈飞燕(身份证号3505821979****40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项春季、丁锦治、洪银行、张雅芳、林建锻、陈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6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丁锦治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1478571.83元及利息152399.65元(截止2015年11月24日本息合计1630971.48万元)及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约定罚息利率计算一切利息、复利;(二)判令被告石狮市银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发程皮革发展有限公司、香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建锻、陈飞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一切费用(但不限于诉讼费、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均由10位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5月10日10时在石狮市金融服务中心(金融审判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03,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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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黄泰山、陈吉光、林建锻、蔡秀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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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当事人- 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林水源 黄泰山 陈吉光 林建锻 蔡秀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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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身份证号:3590021962****2595)、黄泰山(身份证号3505221967****3591)、陈吉光(身份证号3590021972****1514)、林建锻(身份证号3505821975****4012)、蔡秀气(身份证号3590021971****1042):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被告蔡秀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所欠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9472793.48元和相应的利息合计人民币602962.2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7月16日)以及从2015年7月17日开始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原告与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二、请求判令被告蔡秀气、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对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金、相应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物,及编号为NO:08415098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项下存款人民币250万元及相应利息优先受偿;四、根据原告与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及其项下《借款合同》及被告蔡秀气、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向原告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原告为追讨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均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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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
| 9 |
[裁判文书]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黄泰山、陈吉光、林建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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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当事人- 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林水源 黄泰山 陈吉光 林建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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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身份证号:3590021962****2595)、黄泰山、(身份证号:3505221967****3591):陈吉光(身份证号:3590021972****151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被告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3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贷款本金7492732.64元,利息891974.77元、复息43918.96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对被告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68689元,由被告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水源、被告黄泰山、被告陈吉光、被告林建锻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承办法官: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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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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