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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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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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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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向喜、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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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胡向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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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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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8民初774号原告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康、吴锡棠、胡向喜、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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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7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吴振康 吴锡棠 胡向喜 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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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774号吴振康、吴锡棠、胡向喜、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康、吴锡棠、胡向喜、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粤0118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8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534180392020-07-0317:00:24:918(2020)粤0118民初774号原告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康、吴锡棠、胡向喜、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民初,公告,有限公司,送达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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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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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774号原告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振康、吴锡棠、胡向喜、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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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7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吴振康 吴锡棠 胡向喜 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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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774号吴振康、吴锡棠、胡向喜、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振康、吴锡棠、胡向喜、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一吴振康、被告二吴锡棠、第三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事故协议;2、判令被告一吴振康、被告二吴锡棠连带返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88824元;3、判令被告三胡向喜、被告四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吴振康、被告二吴锡棠不能返还或者无须返还部分款项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0年6月30日11时00分整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532122142020-03-1914:36:18:16(2020)粤0118民初774号原告广东银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振康、吴锡棠、胡向喜、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判令,原告,送达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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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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