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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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张春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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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1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高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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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7-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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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公告之二(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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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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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之二高胜、苏云明、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菊诉被告高胜、苏云明、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春菊返还本金56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至被告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胜在6272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春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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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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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公告之三(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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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春菊 当事人- 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高胜 苏云明 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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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之三苏云明、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菊诉被告高胜、苏云明、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高胜的上诉请求为:对(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判决书不服,请求对该案予以重新审理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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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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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公告之一(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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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春菊 当事人- 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高胜 苏云明 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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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之一高胜、苏云明、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璇: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菊诉被告高胜、苏云明、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王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及通知书。原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14:30,因原告称受疫情影响,故要求延期开庭审理,现通知开庭时间变更为2020年5月26日14:30,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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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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