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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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而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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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恢262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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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29 |
2 |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利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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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1631号之三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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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4 |
3 |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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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1631号之二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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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1-19 |
4 |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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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执5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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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10 |
5 |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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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1631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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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1-19 |
6 |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铭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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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25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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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1-04 |
7 |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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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163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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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11-19 |
8 |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而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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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执1176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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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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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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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3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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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5-28 |
10 |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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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309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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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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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赣0302民初309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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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3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 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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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91140100592972769D):本院受理的(2018)赣0302民初309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且联系电话不详,本院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3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煤炭货款214,590.4元,并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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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2 |
公告送达(2020)赣0302执541号执行通知书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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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执5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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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302执5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内容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廉政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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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3 |
(2018)赣0302民初309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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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3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 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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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91140100592972769D):本院受理的(2018)赣0302民初309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且联系电话不详,本院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302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煤炭货款214,590.4元,并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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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4 |
(2018)赣0302民初309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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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3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 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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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91140100592972769D):本院受理的(2018)赣0302民初309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退还多收的货款214590.4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9313.14元(以多收的货款为基数,以日息1‰,从2018年5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退还所有多收货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支付161505.06元及迟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且联系电话不详,本院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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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5 |
(2018)赣0302民初309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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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3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 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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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太原市晋慧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91140100592972769D):本院受理的(2018)赣0302民初309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退还多收的货款214590.4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9313.14元(以多收的货款为基数,以日息1‰,从2018年5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退还所有多收货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且联系电话不详,本院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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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6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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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21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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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5302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3执2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吴胜辉联系电话:0791-867698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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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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