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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国际

    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沙头角壹海城三区2期(V公馆)B座92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盛世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等与香港卫视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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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443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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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9-17 2019-11-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396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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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39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郭志刚 被告- 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夏启发 王毕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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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3967号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王毕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夏启发、王毕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396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限你方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3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毕校持有的深圳前海珙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杨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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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2

    (2020)粤0305执3967号摇珠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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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39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郭志刚 被告- 王毕校 夏启发 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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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3967号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王毕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夏启发、王毕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3967号参加机构摇珠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执行案件需要,需对被执行人王毕校持有的深圳前海珙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40%股权进行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按照相关规定,本院将从入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册中采用摇珠随机选定的方式选定受托中介机构。现通知你方于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上午十点准时到本院十五楼摇珠办公室参加摇珠,否则视为你方放弃参与摇珠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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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5
    3

    (2020)粤0305执396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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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39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郭志刚 被告- 王毕校 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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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3967号深圳市东方国际影城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王毕校: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2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39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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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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