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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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2〕14164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4日9时20分,浙B3L868重型普通货车(2轴)行经鄞州大道与鄞县大道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27.3吨。2022年3月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7日对周继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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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详情 |
2 | 海公路罚[2020]03(41)1053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7月17日,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6693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沿海中线K38+8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22日12时57分车号为浙BX6693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沿海中线K38+8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31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170千克,超限1017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5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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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3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X6693的车辆,于2019年09月11日16时0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大隐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9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9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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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3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X6693的车辆,于2019年11月01日11时0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大隐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1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1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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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详情 |
5 | 海公路罚[2019]03(41)11415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8日,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6766在S318(甬梁线)甬梁线K18+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0月16日11时24分车号为浙BX6766的车辆行驶在S318(甬梁线)甬梁线K18+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1150千克,超限31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4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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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详情 |
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70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X6766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2日11时1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大隐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5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5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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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7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6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X6766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3日11时0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大隐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7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7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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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6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X6766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1日16时3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大隐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3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3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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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5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X6766的车辆,于2019年09月03日11时2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大隐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4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4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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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10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7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X6693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0日11时0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大隐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5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5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海曙高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站。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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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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