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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粤华物业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长板路1588号中南世纪城108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6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6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7364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周明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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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9民初73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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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30
    2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刘爱国、吴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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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9民初73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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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30
    3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张亦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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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9民初19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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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3-31
    4

    11725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王斌、贺春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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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民初117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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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1-05
    5

    苏州中南世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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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终4057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苏州中南世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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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08-30
    6

    128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王铮、周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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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民初1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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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01-19 2020-03-01
    7

    14794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俞白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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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47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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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9-11-18 2019-12-31
    8

    14052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王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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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40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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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9-10-25 2019-10-30
    9

    14050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夏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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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40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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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9-10-25 2019-10-30
    10

    10407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卜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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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04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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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9-09-09 2019-10-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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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55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朱津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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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津金:本院受理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承办人:陆蕴电话:0512-6349507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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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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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53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贝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刘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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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丹:本院受理原告贝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530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八日承办人:陆蕴电话:0512-6349507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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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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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55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朱津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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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津金: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朱津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5523号案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六日承办法官:陆蕴联系电话:0512—6349507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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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6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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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53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刘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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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丹: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5305号案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陆蕴联系电话:0512—6349507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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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9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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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9民初105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黄新珍 梅俊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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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俊辉:本院受理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黄新珍、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承办人:陆蕴电话:0512-6349507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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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6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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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9民初10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邓典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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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典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邓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承办人:陆蕴电话:0512-6349507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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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30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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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9民初105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梅俊辉 黄新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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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俊辉、黄新珍: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梅俊辉、黄新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5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陆蕴联系电话:0512—6349507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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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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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9民初100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邓典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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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典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邓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0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陆蕴联系电话:0512—6349507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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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5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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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9民初10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邓典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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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典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邓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承办人:陆蕴电话:0512-6349507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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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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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9民初10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被告- 邓典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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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典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康琳联系电话:0512—63495093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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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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