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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设备

    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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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2民初3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巨鹏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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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巨鹏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南巨鹏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058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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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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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2民初3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巨鹏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105831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书(二)及开庭传支付自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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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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