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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豹医疗

    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 号TCL 国际E 城G4 栋B 单元8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河南省护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民终24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护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1-01
    2

    泸州天兆畜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民初17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泸州天兆畜牧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0-15
    3

    河南省护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6民初9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护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7-02 2019-11-11
    4

    河南省护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民终17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护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8 2019-06-17
    5

    河南省护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6民初99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护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06 2018-11-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849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14 详情
    2 (2021)粤0306执834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02 详情
    3 (2021)粤0306执834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02 详情
    4 (2021)粤0605执641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26 详情
    5 (2021)粤0305执538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25 详情
    6 (2021)粤0305执4652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部分未履行 2021-03-15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84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8499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绿豹自动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499号深圳市绿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绿豹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巫伟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9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4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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