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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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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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1688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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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2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威球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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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9264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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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4-12 |
3 |
(2020)粤1972执异145号东莞市达盈辉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山田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创荣、方丽芬、方加广、刘楚红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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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4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异议人-东莞市达盈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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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0 |
4 |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惠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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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恢63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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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09 |
5 |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山田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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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恢56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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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12-27 |
6 |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惠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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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8执恢66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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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2-04 |
7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市宝华酒店有限公司、耀华(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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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恢733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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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20-10-20 |
8 |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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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053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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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07-29 |
9 |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山田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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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执448号之二 | -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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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11-23 |
10 |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惠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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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23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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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9-06-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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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异145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广东山田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创荣、方丽芬、方加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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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45号 | - |
原告- 东莞市达盈辉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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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45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广东山田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创荣、方丽芬、方加广)更新时间:2020-09-09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异145号广东山田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创荣、方丽芬、方加广: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达盈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山田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创荣、方丽芬、方加广、刘楚红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更东莞市达盈辉贸易有限公司为(2020)粤1972执72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东莞市达盈辉贸易有限公司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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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2 |
(2019)粤1972执8044号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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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0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 梁锦波 刘沛芬 方加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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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044号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更新时间:2020-02-07已浏览:9文章来源:原创(2019)粤1972执8044号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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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
3 |
(2019)粤1972执804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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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0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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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04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9-08-19已浏览:5文章来源:原创(2019)粤1972执8044号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贷款本金29898150.27元、利息445329.1元、罚息624504.12元(暂计至2016年4月6日)、复利445329.1元(暂计至2016年4月6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1792元,本案执行费99015元,合计31714119.59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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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4 |
(2019)粤1972执804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方加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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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0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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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04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方加广)更新时间:2019-07-31已浏览:78文章来源:原创(2019)粤1972执8044号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方加广: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贷款本金29898150.27元、利息445329.1元、罚息624504.12元(暂计至2016年4月6日)、复利445329.1元(暂计至2016年4月6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1792元,本案执行费99015元,合计31714119.59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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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5 |
(2019)粤1972执异60号公告裁定书(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刘沛芬、方加广、梁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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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被告- 被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 刘沛芬 方加广 梁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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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60号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刘沛芬、方加广、梁锦波: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刘沛芬、方加广、梁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更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1972执105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权利义务由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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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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