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稽罚[2019]192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0年6月出口报关未成,准备办理退关时,代理公司重新报关成功。该批货物没有发生退货且已收取销货款,该公司也未对这笔业务办理退税,应视同内销处理,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该批货物应税销售额为88460.68元(80418.80×(1+10%)),销项税额15038.32元,进项税额13344.28,应补增值税1694.04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稽便函〔2011〕37号)、义务海关及相关涉税单位调查取证资料、发票认证清单、明细账、记账凭证等;2.《询问谈话笔录》。你公司上述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属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第七条之规定处罚决定:1、对上述被义乌海关退关后又重新报关出口的货物,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已构成偷税,对2010年6月少缴增值税税款1694.04元处以50%的罚款计847.02元;2、对2010年6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58元处以50%的罚款计59.29元;以上合计罚款906.31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6-26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