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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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36号之一判决公告(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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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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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36号之一高启望(公民身份号码为4324261975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启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高启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00元;二、限被告高启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以3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均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以3614.4元为限);三、被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60元(已由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高启望、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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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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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2436号应诉公告(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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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2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高启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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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2436号高启望(公民身份号码为4324261975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永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启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销售协议、出库单NO.009025、出库单NO.C12041、托运单(3610470910)、托运单(3610457141)、发票签收条、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614.4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依据销售协议第三条:按每日产品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被告提交了厂房承包合同等证据。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0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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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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