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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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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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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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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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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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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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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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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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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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赛纳捷尔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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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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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赛纳捷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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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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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义乌市慕成内衣厂、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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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慕成内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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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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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82执异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赛纳捷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裘秀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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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8-15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赛纳捷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裘秀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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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49 | 2020-04-30 |
3 | (2017)浙0782民初10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赛纳捷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裘秀玉 裘秀娟 沈彭军 李木 沈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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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11-16 |
4 | (2017)浙0782民初10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美廓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赛纳捷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裘秀玉 裘秀娟 沈彭军 李木 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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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8-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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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02执3634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5 | 详情 |
2 | (2018)浙0782执4191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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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6233号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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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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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6233号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8407414.98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款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55元,由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803元,被告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06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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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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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233号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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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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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雪鹰科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62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剩余货款8950674.9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伟建、人民陪审员潘家宏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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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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