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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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鲁1602民初498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云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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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7-15 |
2 | (2016)鲁1602民初241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云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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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 G51 | 2016-11-15 |
3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云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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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拜泉县人民法院 | G43 | 2016-11-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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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04民初4616号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诉焦宗田等行纪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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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4616号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刘阳 焦宗田 丁志信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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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焦宗田、丁志信:本院审理的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阳、焦宗田、丁志信、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书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本院受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民终29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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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2 |
(2019)冀0104民初4616号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诉焦宗田等行纪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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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4616号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刘阳 焦宗田 丁志信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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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焦宗田、丁志信: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阳、焦宗田、丁志信、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9)冀0104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送达后,被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本院裁定,移送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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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3 |
(2019)冀0104民初4616号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诉焦宗田等行纪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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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4616号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刘阳 焦宗田 丁志信 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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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焦宗田,丁志信: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柒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的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1民终6061号民事裁定书(发还重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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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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