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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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小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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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91民初3564号之一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人-刘小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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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2 |
惠州市嘉鑫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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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91民初356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人-惠州市嘉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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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20-02-28 |
3 |
刘海俭、刘小勤因与惠州市嘉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嘉投资有限公司、王培杰、惠州智慧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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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79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刘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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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0 00:00:00 | 2018-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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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29757号裁定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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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975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刘海俭 刘小勤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源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嘉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嘉投资有限公司 王培杰 惠州智慧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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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9757号之一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俭、刘小勤诉被告惠州市嘉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嘉投资有限公司、王培杰、惠州智慧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29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驳回原告刘海俭、刘小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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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2 |
(2017)粤0304民初297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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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975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刘海俭 刘小勤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源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嘉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嘉投资有限公司 王培杰 惠州智慧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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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9757号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俭、刘小勤诉被告惠州市嘉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嘉投资有限公司、王培杰、惠州智慧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十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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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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