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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社区虹湾花园2栋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段建朝、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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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252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段建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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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30
    2

    夏远照与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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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63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夏远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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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6-02
    3

    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郑露露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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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51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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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4-22
    4

    黎彤与深圳市领恩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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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25-23431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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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7-02
    5

    黎彤等7人诉深圳市领恩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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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30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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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1-04
    6

    黎彤等7人诉深圳市领恩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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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29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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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1-04
    7

    黎彤等7人诉深圳市领恩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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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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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1-04
    8

    黎彤等7人诉深圳市领恩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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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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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1-04
    9

    黎彤等7人诉深圳市领恩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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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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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1-04
    10

    黎彤等7人诉深圳市领恩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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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26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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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1-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301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9 详情
    2 (2021)粤0305执2301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9 详情
    3 (2021)粤0305执2046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7 详情
    4 (2021)粤0305执179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5 详情
    5 (2020)粤0306执2894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30 详情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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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王薇 被告- 杨含羽 马萌 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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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马萌、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薇与被告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马萌、杨含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杨含羽已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再经过15日的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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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2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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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王薇 被告- 杨含羽 马萌 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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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马萌、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原告王薇与被告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马萌、杨含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薇与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关系已解除;二、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17056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5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马萌对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杨含羽对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11.2元、保全费1372.8元,合计5084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11.2元、保全费1372.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11.2元和保全费1372.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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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3

    (2021)粤0305执803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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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803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梁健文 当事人-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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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032号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健文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3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0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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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4

    (2021)粤0306民初54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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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54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黄钊 项微 被告- 深圳市领安健身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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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领安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微,黄钊与被告深圳市领安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54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判令原告1、2与被告1解除该服务合同2、请判令被告2支付原告1健身预付卡费(含24个月加赠送3个月服务期限,现健身卡有效期为2022年5月10日,剩余19个月未使用)人民币2026元(通过2880*19/27折算);3、请判令被告2支付原告2健身预付卡费(含24个月加赠送3个月服务期限,现健身卡有效期为2022年4月10日,剩余18个月未使用)人民币1920元(通过2880*18/27折算);4、请判令被告2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沙井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公告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梓芮电话:0755-81498217法官联络站电话:0755-29997301、29997305、29997306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寮丰路5号沙井人民法庭邮政编码:518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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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5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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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王薇 被告- 杨含羽 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 马萌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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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845号马萌、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薇与被告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马萌、杨含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审判庭一楼庭审管理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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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6

    (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上诉状公告(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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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之三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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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之三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诉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杨含羽、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服务费7104元及利息;2、本案及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民事上诉状送达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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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7

    (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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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之二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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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之二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诉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杨含羽、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杨含羽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四项“被告杨含羽对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3、驳回不适格诉讼主体被上诉人王欢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民事上诉状送达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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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8

    (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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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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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之一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诉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杨含羽、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6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欢与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书》、《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解除;二、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被告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欢服务费7104元,并以退还服务费71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王欢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对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杨含羽对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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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9

    (2020)粤0304民初31763-31791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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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763-317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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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1763-31791号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马萌: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红等二十九人与被告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马萌、杨含羽服务合同纠纷二十九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杨含羽、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31763-31791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杨含羽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第四项“被告杨含羽对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3、驳回郑小平、陈汉良、吴鹤新、王聪、何晓莹、林敏、杜佳佳、李丽、李玉娥、贺逸凡、张迎嘉、姜柏良、郭玉琴、臧琳、周亚平等不适格主体的诉讼请求。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吴晓红等二十九人退还服务费且不承担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2、本案以及一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当天刊登在深圳中级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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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10

    (2020)粤0304民初31763-31791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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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763-317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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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1763-31791号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马萌: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红等二十九人与被告深圳市领域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马萌、杨含羽服务合同纠纷二十九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杨含羽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31763-31791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第四项“被告杨含羽对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3、驳回郑小平、陈汉良、吴鹤新、王聪、何晓莹、林敏、杜佳佳、李丽、李玉娥、贺逸凡、张迎嘉、姜柏良、郭玉琴、臧琳、周亚平等不适格主体的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告已当天刊登在深圳中级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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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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