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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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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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3执3586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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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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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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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1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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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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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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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09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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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19 |
4 |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某、东某、张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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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保153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张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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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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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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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81民初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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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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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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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14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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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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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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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民初186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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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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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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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02民初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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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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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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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314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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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5-19 |
10 |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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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2民初5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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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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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10民初4007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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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40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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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4007号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4007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0900.26元及利息(以140900.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8元、保全费1339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被告负担的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坑梓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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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2 |
(2019)粤0310民初2636号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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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6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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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636号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480元及利息(以30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坑梓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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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3 |
(2019)粤0310民初2381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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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381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多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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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381号柳州多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多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货物仓储地点为广西柳州港阳和码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2019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9)粤0310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北海海事法院处理。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10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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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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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636号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诉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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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6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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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636号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10民初263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坑梓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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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5 |
(2018)粤0305执7642号限制高消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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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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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642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642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97692W)、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海锋(身份证号码362330197701123530)依法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联系人:朱晓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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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6 |
(2018)粤0305执76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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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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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642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08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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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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