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濮市监处字〔2020〕4号 |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之规定;及参照原《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裁量标准处罚依据,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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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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