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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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威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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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2111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凯威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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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21 |
2 |
镇江市诚海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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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8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镇江市诚海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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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7 |
3 |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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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执21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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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10 |
4 |
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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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536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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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0-20 |
5 |
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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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291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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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0-20 |
6 |
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惠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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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139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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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10 |
7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与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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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649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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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04 |
8 |
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中浩光电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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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异320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敖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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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2-08 |
9 |
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诚海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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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7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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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12-15 |
10 |
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昆明路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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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26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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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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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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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5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曹丽 江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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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曹丽:原告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涛、曹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6,089,505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089,5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5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江涛在未缴出资32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曹丽在未缴出资17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07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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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2 |
(2020)粤0391民初55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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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5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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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涛、曹丽:本院受理原告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涛、曹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553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博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涛、曹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24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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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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