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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夕阳红

    广州夕阳红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号(自编)4001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市监处字[2020]252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夕阳红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夕阳红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5K66E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号(自编)4001房经营范围:卫生    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其下属的报纸《老人报》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发现当事人为违法广告“夕阳红口腔”的广告主。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25日、3月11日、4月3日、4月10日、5月6日、5月15日、5月27日、6月3日、6月17日、7月1日、7月8日、7月29日、8月5日、8月7日、8月12日、8月14日、8月26日、8月28日、9月2日、9月4日、9月9日、9月16日、9月18日、9月23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夕阳红口腔”违法广告24则,广告费用共计4425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    当事人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24则“夕阳红口腔”广告均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无法确定与其所提交的粤(A)广(2018)第48号、粤(A)广(2019)第149号《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间的相关性,且上述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并不一致。故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提交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予认可,认定其在《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夕阳红口腔”广告为未经审查的广告。    (二)发布的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24则“夕阳红口腔”广告,广告中出现患者“刘阿姨”接受治疗以及患者“荔湾区陈伯”接受检查的描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罗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粤(A)广(2018)第48号、粤(A)广(2019)第149号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各1份;    3.当事人提供的《老人报》稿件刊登书(2019年2月20日、5月3日、6月26日、8月2日、9月1日)复印件5份;    4.当事人提供的收取广告费用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2550923、№29569007)复印件2份;    5.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编号:[2020]275号01——24)共24张;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1日、9月23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夕阳红口腔”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包含在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和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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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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