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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张沟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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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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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高仁宽、郭小丽、张慧萍、肖红卫、韩溪、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方和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润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凤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龙门园区凤翔温泉老年公寓、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增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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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 公司增资纠纷

    原告- 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黄永灿 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高仁宽 洛阳市龙门园区凤翔温泉老年公寓 洛阳润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郭小丽 董雅福 洛阳凤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肖红卫 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慧萍 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韩溪 洛阳方和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韩凤鸣 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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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高仁宽、郭小丽、张慧萍、肖红卫、韩溪、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高仁宽、郭小丽、张慧萍、肖红卫、韩溪、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方和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润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凤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龙门园区凤翔温泉老年公寓、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一日合议庭:李德军(83009872)、王春丽、黄仲球书记员:钟小坚(83009665)539790312021-07-0115:30:09:0(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高仁宽、郭小丽、张慧萍、肖红卫、韩溪、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方和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润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凤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龙门园区凤翔温泉老年公寓、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合伙,有限,洛阳,公告,中心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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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2

    (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之一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等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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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 公司增资纠纷

    原告- 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董雅福 黄永灿 韩凤鸣 高仁宽 郭小丽 张慧萍 肖红卫 韩溪 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方和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润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凤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市龙门园区凤翔温泉老年公寓 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凤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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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之一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高仁宽、郭小丽、张慧萍、肖红卫、韩溪、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高仁宽、郭小丽、张慧萍、肖红卫、韩溪、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方和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润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凤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龙门园区凤翔温泉老年公寓、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凤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洛阳凤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536233612020-10-2716:50:23:942(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之一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等资纠纷一案合伙,有限,洛阳,凤翔,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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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3

    (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等增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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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 公司增资纠纷

    原告- 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董雅福 黄永灿 韩凤鸣 高仁宽 郭小丽 张慧萍 肖红卫 韩溪 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方和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润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凤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市龙门园区凤翔温泉老年公寓 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凤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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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897号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高仁宽、郭小丽、张慧萍、肖红卫、韩溪、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凯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雅福、黄永灿、韩凤鸣、高仁宽、郭小丽、张慧萍、肖红卫、韩溪、洛阳诺诚农业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方和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君和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信和休闲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润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洛阳凤翔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凤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龙门园区凤翔温泉老年公寓、河南凯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羲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颐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颐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凤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二十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股权股权回购款27600000元;2.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二十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3.判令被告二十一对被告一至被告二十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二十一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33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二十一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235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为本案财产保全开具保函的费用1931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8日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经办法官:李德军(83009872)书记员:钟小坚(83009665)536233672020-10-2716:50:25:584(2020)粤0112民初108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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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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