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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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税稽罚[2020]1 | 舟山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公司2016年2月17日第0037号记帐凭证、2016年7月15日第0043号记帐凭证反映,支付颐景园空置房物业费共461872.90元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作期间成本费用结转,并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未在2016年将上述空置房物业费461872.90元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予以成本结转。公司颐景园项目2016年可售面积24739.89平方米、2016年己售面积12905.46平方米,上述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空置房物业费461872.90元可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40912.90元。公司将上述空置房物业费461872.90元全额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0960元。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56569426.11元,经本次检查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6348466.11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20960元。公司2017年2月07日第0014号、0015号、0016号、0017号记帐凭证、2017年3月21日第0063号记帐凭证、2017年5月11日第0037号记帐凭证、2017年8月10日第0027号记帐凭证、2017年10月26日第0047号记帐凭证、2017年12月22日第0032记帐凭证反映,支付颐景园空置房物业费共1279380.80元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作期间成本费用结转,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未在2017年将上述空置房物业费1279380.80元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予以成本结转。公司颐景园项目2017年可售面积11834.43平方米、2017年己售面积11238.90平方米,上述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空置房物业费1279380.80元及2016年度不得税前扣除的空置房物业费220960元,可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424873.66元,公司可调减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5492.86元。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40384426.09元,经本次检查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529918.95元,多计应纳税所得额145492.86元。公司颐景园项目2018年可售面积595.53平方米、2018年己售面积417.92平方米,2018年帐面未发生空置房物业费,2016年度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空置房物业费尚余75467.14元,可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2962.84元,公司可调减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2962.84元。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9919562.32元,均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经本次检查2018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9866599.48元,多计应纳税所得额52962.84元。综上,公司2016年、2017年未将空置房物业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予以成本结转,导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20960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多计应纳税所得额145492.86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多计应纳税所得额52962.84元,造成虚报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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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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