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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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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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18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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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5 |
2 |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王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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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2579号 | 健康权纠纷 |
上诉人-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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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12 |
3 |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闫建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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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2民初4426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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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23 |
4 |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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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25民初9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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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0 |
5 |
申请保全人: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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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203执保8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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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7 |
6 |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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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申1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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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2 |
7 |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黄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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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2民初854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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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15 |
8 |
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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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2民初80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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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20 |
9 |
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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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申3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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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2-01 |
10 |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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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民终4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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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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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民初97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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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4-26 |
2 | (2019)川01民终19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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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9 | 2020-01-12 |
3 | (2019)川0107民初97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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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9-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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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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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4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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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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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2 |
上诉状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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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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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507号原告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上诉人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就(2018)川0105民初135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02840.38元及损失(以102840.38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判令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及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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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3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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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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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507号原告原告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840.38元及损失(以102840.38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7元,由被告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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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4 |
(2018)川0105民初13507号原告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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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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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507号原告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货款102840.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9日起以本金102840.38元为基数,以年息7.8%暂计算至2018年9月,此后以上述方式连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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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5 |
(2018)川0105民初6772号原告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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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67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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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6772号原告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1620.32元;2.判令三被告自2018年4月17日起以人民币181620.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连带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刘卿,联系电话:028-86639692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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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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