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二稽罚[2020]102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4年6月收到1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深圳市好尔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号码5369388,金额18717.95元,税额3182.05元,价税合计21900.00元。你单位已于2014年10月对该份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对应的成本在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你单位少缴增值税3182.05元及相应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59.10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费附加95.4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3.64元。调整后的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规定处罚决定:处所偷税款3341.15元70%的罚款2338.81元,对2014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1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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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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