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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健营销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B栋8层B8号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胡娇娇、李永雄、林伟军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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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监8号 -

    申诉人-丘惠芳
    冷军
    叶伟钦
    李永雄
    林伟军
    胡余洁
    胡娇娇
    黄宇传
    黄宇声
    黄宇波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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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4-01
    2

    赵某、王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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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执复969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复议申请人-王某
    赵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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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1-07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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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恢442号之二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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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12-05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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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恢519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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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12-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执监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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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监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被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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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监8号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526号],申诉人胡娇娇、李永雄、林伟军、胡余杰、冷军、黄宇声、黄宇波、黄宇传、叶伟钦、丘惠芳不服本院(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52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2019)粤03执监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诉人胡娇娇、李永雄、林伟军、胡余杰、冷军、黄宇声、黄宇波、黄宇传、叶伟钦、丘惠芳的申诉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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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2

    (2018)粤03执异1230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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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异12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 郝建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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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异1230号之一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郝建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3执恢442号]过程中,案外人赵文、王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做出(2018)粤03执异1230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异123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赵文、王健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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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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