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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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李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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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15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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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6-29 |
2 |
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与李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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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752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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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1-20 |
3 |
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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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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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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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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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李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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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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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与李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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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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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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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21282号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旗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陈小辉与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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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1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旗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旗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陈小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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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1282号深圳市旗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陈小辉、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旗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陈小辉、第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75142021-08-1217:37:03:110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2021)粤0106民初21282号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旗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陈小辉与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深圳市旗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陈小辉、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电话:020-83006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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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0)粤0305执14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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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1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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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15号李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咚咚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5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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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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