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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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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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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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东合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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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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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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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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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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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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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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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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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杭州文景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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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文景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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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杭州东合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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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东合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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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杭州途辉建材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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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途辉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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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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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402执2759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2 | 详情 |
2 | (2021)浙0411执1784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4 | 详情 |
3 | (2021)浙0411执1783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4 | 详情 |
4 | (2021)豫1002执699号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5 | (2021)浙0402执37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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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94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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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9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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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9424号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94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38210元;二、被告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45316.7元(以5382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9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此后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方法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6元,减半收取5318元,由被告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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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1)浙0110民初9424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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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942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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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9424号之二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0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38210元;二、被告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45316.7元(以5382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9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此后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方法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6元,减半收取5318元,由被告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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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3 |
(2021)浙0110民初94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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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9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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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9424号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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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4 |
(2021)浙0110民初94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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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9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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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9424号嘉兴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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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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