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沪0114民初77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玉良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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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8-09-29 |
| 2 | (2018)沪0114民初64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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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8-09-29 |
| 3 | (2018)沪0114民初64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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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8-09-29 |
| 4 | (2018)沪0114民初79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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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8-09-29 |
| 5 | (2018)沪0114民初79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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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8-09-29 |
| 6 | (2018)沪0114民初79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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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8-09-29 |
| 7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福全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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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06-12 |
| 8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俞福明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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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06-12 |
| 9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谢晋明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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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06-12 |
| 10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玉良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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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06-1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03民初8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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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82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亚萍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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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3民初8253号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53503893C)、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X9F3L):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萍与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李亚萍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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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 2 |
(2021)浙0203民初8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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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2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亚萍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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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3民初8253号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53503893C)、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X9F3L):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萍与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李亚萍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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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 3 |
(2021)浙0203民初8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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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2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亚萍 被告-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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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8253号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53503893C)、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X9F3L):原告李亚萍与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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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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