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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振业股份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A座31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黄钧、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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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88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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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7
    2

    李静、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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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特8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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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1-01-01
    3

    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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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2315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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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2 2020-12-25
    4

    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车易通达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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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63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好快帮代办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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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8-19 2020-11-20
    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盛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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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555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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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3 2020-11-10
    6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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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2627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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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4 2020-12-24
    7

    李静与黄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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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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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21 2020-12-27
    8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青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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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345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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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3 2020-09-27
    9

    朱奉学、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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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26498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朱奉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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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2-23 2020-04-22
    10

    杜文林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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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6676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杜文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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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8-22 2019-11-28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粤0307民初12340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 袁华遵 黄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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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G83 2016-12-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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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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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改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2日09时30分在第九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张磊电话:0755-895523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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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2021)粤0307民初9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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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92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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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922号李静、黄均、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黄均、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静、黄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21855元;二、被告李静、黄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2185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被告李静、黄钧负担。原告已预交2738元,可申请本院退回2738元。被告李静、黄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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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3

    (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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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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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36053.86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44998.78元(逾期利息以536053.86元为核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26日起暂算至2021年3月26日,实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581052.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张磊电话:0755-895523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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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4

    (2021)粤0304民初1784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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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84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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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847号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代为偿付的债务189636元、诉讼费40元、及利息2454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日为24547.5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付的债务16670.33元、诉讼费2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日为796.8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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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5

    (2021)粤0307民初9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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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92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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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922号李静、黄均、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黄均、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9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洗理费余额人民币12185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21855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止),;三、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总计暂定:121855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10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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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6

    (2021)粤0307民初9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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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92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静 黄均 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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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922号李静、黄均、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黄均、环畅电子商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9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洗理费余额人民币12185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21855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止),;三、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总计暂定:121855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10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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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7

    (2019)粤0303执异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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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异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侯碧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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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碧瑜:本院在执行(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碧瑜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听证,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侯碧瑜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温莎广场3227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00623339)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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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8

    (2019)粤0303执异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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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异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侯碧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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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碧瑜:本院在执行(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碧瑜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下午15:30分公开举行听证。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你应准时到本院十四楼第二十九审判庭参加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联系人:唐助理联系电话:2503809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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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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