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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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萝岗法庭与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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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714号 | - |
当事人-本院萝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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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18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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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傲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萝岗法庭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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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71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本院萝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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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1 |
3 |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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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3066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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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13 |
4 |
东莞市辉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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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312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辉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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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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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聚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傲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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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83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聚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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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9 |
6 |
东莞市聚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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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8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聚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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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8 |
7 |
深圳市瑞达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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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31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达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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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30 |
8 |
东莞市高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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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302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高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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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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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勤达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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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66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勤达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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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02 |
10 |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洪泰机电有限公司、东莞市傲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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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4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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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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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40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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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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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060号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06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0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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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2 |
(2021)粤0305执5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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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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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110号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110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2021)粤0305执511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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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3 |
(2021)粤0305执5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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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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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110号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79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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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4 |
(2021)粤0306执60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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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6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亚锐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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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6001号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亚锐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61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60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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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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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26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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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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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266号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55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0555.7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7元,保全费1617.8元,共计3914.8元,由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3914.8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限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391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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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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