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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南沙城市更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8号科创中心B栋4楼(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6]14号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南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2楼C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劲松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土石方工程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仓储咨询服务。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8月30日才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2015年度企业年报,超过企业年报(每年6月30日)法定截止期限。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我局已于2016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南分告字(2016)第0201609100000350-0002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改正,已于2016年8月30日完成报送年度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属下网点(账户:广州财政代收罚款户,账号:208800025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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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1020170117019201 广州南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020.000000万null 无效 2017-01-17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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