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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兆商业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曙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十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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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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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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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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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胡大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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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胡大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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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胡大林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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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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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胡大林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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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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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胡大林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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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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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天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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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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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天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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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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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胡大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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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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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本院在执行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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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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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91民初22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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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被告-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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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同意代码:91330203599498449D)、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同意代码:913302002540749742)、胡大红(居民身份号码:330103195807220447):本院受理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3日于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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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5
    2

    (2021)浙0291民初22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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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民初22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被告-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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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同意代码:91330203599498449D)、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同意代码:913302002540749742)、胡大红(居民身份号码:330103195807220447):本院受理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3日于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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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5
    3

    (2021)浙0291民初22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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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民初22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被告- 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张磊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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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同意代码:91330203599498449D)、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同意代码:913302002540749742)、胡大红(居民身份号码:330103195807220447):本院受理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于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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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4

    (2021)浙0291民初22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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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被告- 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张磊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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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同意代码:91330203599498449D)、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同意代码:913302002540749742)、胡大红(居民身份号码:330103195807220447):本院受理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于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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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5

    公告(2019)浙0104民初101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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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4民初101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严笑鸫 被告- 胡大林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张剑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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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10143号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笑鸫诉被告胡大林、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张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五月六日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二庭0571-86577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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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8
    6

    公告(2019)浙0104民初101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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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4民初101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严笑鸫 被告- 胡大林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张剑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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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10143号胡大林、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张剑春:本院受理原告严笑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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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9
    7

    上诉人胡大萌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红小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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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73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胡大萌 被上诉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大林 胡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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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731号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红: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大萌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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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31
    8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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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大林 胡大萌 胡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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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胡大萌不服本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交上诉答辩状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需提交答辩意见请于公告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1份、副本5份,逾期不提交视作放弃提交上诉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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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8
    9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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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大林 胡大萌 胡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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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胡大萌不服本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交上诉答辩状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需提交答辩意见请于公告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1份、副本5份,逾期不提交视作放弃提交上诉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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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0
    10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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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大林 胡大萌 胡大红小额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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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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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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