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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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库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陶某某、深圳市岷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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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4488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库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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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 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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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库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陶某某、深圳市岷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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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库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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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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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7执1448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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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44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库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岷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清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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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0307执14488号陶清明、深圳市岷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库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7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你(单位)偿付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16)粤0307执14488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视具体情形,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本院(2016)粤0307执1448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在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按法律规定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三、本院(2016)粤0307执14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你(单位)的财产(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本院(2016)粤0307执14488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本院(2016)粤0307执14488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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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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