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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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顺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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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恢9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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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10 |
2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顺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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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恢9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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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10 |
3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陆燕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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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3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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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10 |
4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建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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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恢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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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10 |
5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顺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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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恢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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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10 |
6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成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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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3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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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10 |
7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艇、唐生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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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681民初13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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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9 |
8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顺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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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681执恢34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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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1 |
9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顺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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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681执恢3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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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31 |
10 |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顺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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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执恢246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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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9-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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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贺小红 向劲 向远平 陈芳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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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G13 | 2018-05-10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贺小红 向劲 向远平 陈芳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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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8-05-10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芳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向远平 向劲 贺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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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18-05-08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向劲 贺小红 陈芳 向远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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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18-05-08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陈芳 向劲 贺小红 向远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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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18-05-08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向劲 贺小红 陈芳 向远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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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18-05-08 |
7 | (2017)川16民终2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素珍 被上诉人-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安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川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艇 邹拥军 唐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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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3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盛马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联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杨东 黄开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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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3-05 |
9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蓥市顺力紧固件有限公司 徐顺献 陈玉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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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G36 | 2017-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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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素珍、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催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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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素珍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安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岳池县响水农家乐 胡艇 邹拥军 唐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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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681民初44号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素珍、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安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池县响水农家乐、胡艇、邹拥军、唐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们公告送达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你们即负有按该判决内容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案件受理费4556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50566.00元,由你们与吴素珍、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129.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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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2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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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2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吴素珍 被上诉人-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安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艇 邹拥军 唐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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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227号上诉人吴素珍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安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艇、邹拥军、唐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吴素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12,079.1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3月31日利息为47,489.66元,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712,079.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归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安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艇、邹拥军、唐生华对上述第二项中吴素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56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50,566.00元,由吴素珍、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安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艇、邹拥军、唐生华共同负担15,129.00元,由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66.00元,由吴素珍、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安市精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艇、邹拥军、唐生华共同负担14,067.00元,由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499.00元。本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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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3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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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5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贺小红 向劲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向远平 陈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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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小红、向劲、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远平、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本院(2018)川168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贺小红、向劲共同向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57116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息、罚息的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远平、陈芳对被告贺小红所欠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远平、陈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劲、贺小红追偿。案件受理费344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9490元,由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64元,被告向远平、陈芳、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劲、贺小红共同负担36726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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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4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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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5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贺小红 向劲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向远平 陈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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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小红、向劲、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远平、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本院(2018)川168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劲、贺小红共同向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从2015年2月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息、罚息的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远平、陈芳对被告向劲所欠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远平、陈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劲、贺小红追偿。案件受理费475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2514元,由被告向劲、贺小红、向远平、陈芳、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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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5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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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55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省岳池县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 邹拥军 唐生华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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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81民初553号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邹拥军、唐生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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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6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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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5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向劲 贺小红 向远平 陈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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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81民初533号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劲、贺小红、向远平、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向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2873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息、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劲、贺小红、向远平、陈芳对被告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所欠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0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6240元,由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15元,被告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劲、贺小红、向远平、陈芳共同负担529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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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7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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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5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向远平 陈芳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向劲 贺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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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81民初537号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远平、陈芳、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劲、贺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二被告向远平、陈芳向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85674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息、罚息的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劲、贺小红对被告向远平所欠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7920元,由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4元,被告向远平、陈芳、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劲、贺小红共同负担5419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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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8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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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5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 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向劲 贺小红 向远平 陈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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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81民初534号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劲、贺小红、向远平、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102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展期协议约定的利息、复息、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远平、陈芳、向劲、贺小红对被告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04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6240,由原告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4元,被告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远平、陈芳、向劲、贺小红共同负担554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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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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