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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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应急罚〔2021〕008号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21年2月10日根据“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部署,高新区新明街道应急所对韵升工业园员工宿舍(由宁波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询问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ab区逃生出口设有门禁,现场检查无法打开”等3条隐患,责令企业于2月17日前整改完成;2021年2月18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3条隐患中2条已整改,一条未整改完成,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会同新明街道应急所就发现的隐患进行现场拍照,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19日对ab区管理方宁波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锁闭员工宿舍出口进行立案调查,并对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黄磊和保安队长穆佩海以及宁波乐租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晓波进行了询问了解,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任命文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 现查明:宁波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锁闭员工宿舍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新明)应急检记〔2021〕00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印件1份〔(新明)应急责改〔2021〕002号〕;王海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晓波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黄磊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穆佩海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照片1张,新明街道应急所2月10日检查表一份,委托书1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宁波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锁闭员工宿舍出口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宁波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1年0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宁波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实际,鉴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相关隐患,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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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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