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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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02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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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027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于永友 被告- 中山市勇威灯饰厂 梁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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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0279号中山市勇威灯饰厂、梁建勇:本院受理原告于永友诉被告中山市勇威灯饰厂、梁建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202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原告于永友已预交),由原告于永友负担。原告于永友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2元,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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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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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59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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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59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古镇峰仔灯饰配件门市部 被告- 梁建勇 中山市勇威灯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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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921号梁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峰仔灯饰配件门市部诉被告中山市勇威灯饰厂、梁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5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勇威灯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峰仔灯饰配件门市部支付货款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中山市勇威灯饰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则由被告梁建勇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峰仔灯饰配件门市部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勇威灯饰厂、梁建勇负担,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古镇峰仔灯饰配件门市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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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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