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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2611b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7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邹源、彭海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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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恢418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邹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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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0-12-27
    2

    邹源、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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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325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邹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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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3 2019-09-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249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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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49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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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4941号张培峰、彭海、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欧阳贝妮与被上诉人张培峰、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彭海、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24941号。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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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2

    (2021)粤0305执1443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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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4430号 -

    原告- 谭娟 当事人-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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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430号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彭海、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张培峰、张奇:申请执行人谭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张培峰、张奇、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642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4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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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3

    (2020)粤0305民初2363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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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6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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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633号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6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4472808.56元,逾期罚息17871.49元(截至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28日之后的逾期罚息,以4472808.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98%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8.5万元及保全担保费3626元;三、被告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秋口镇黄源村的14套房产(房地产权属证号分别为:婺房权证秋口镇字第1500328-1500329号、第1306618-1306629号)的抵押物在抵押金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98.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098.86元,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64.41元,由被告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234.45元,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49234.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234.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234.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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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4

    (2021)粤03民终20247号送达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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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024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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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0247号唐琴、彭海、张培峰、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张勇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974号民事判决,上诉赵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们须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40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3535658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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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5

    (2020)粤0305民初159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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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598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谭娟 当事人-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张培峰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毛杨璠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彭海 吴延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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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5981号吴延如、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原告谭娟与被告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吴延如、毛杨璠、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5981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毛杨璠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延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娟支付借款本金3926165元及利息121383.93元;二、被告毛杨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娟支付借款本金1570472元及利息48553.76元;三、被告吴延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娟支付律师费71000元;四、被告毛杨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娟支付律师费29000元;五、被告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延如、毛杨璠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谭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42.69元,由原告负担6896.69元,由被告吴延如负担36283元,由被告毛杨璠负担142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延如负担2500元,由被告毛杨璠负担2500元;被告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延如、毛杨璠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林雯汇电话:0755-86608169注: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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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6

    (2020)粤0305民初1966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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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96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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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664号张培峰、彭海、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欧阳贝妮、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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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7

    (2020)粤0305民初196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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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96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培峰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欧阳贝妮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彭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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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664号张培峰、彭海、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欧阳贝妮、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66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剩余本金3883148.93元,逾期罚息41938.23元(截至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28日之后的逾期罚息,则以3883148.93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4.88%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7万元;三、被告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欧阳贝妮、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欧阳贝妮、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欧阳贝妮提供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景发花园B-25H的房产(权属证明:深房地字第3000559446号)的抵押物在抵押金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欧阳贝妮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81.04元,由原告负担6084.04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408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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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8

    (2020)粤0305民初164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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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642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谭娟 当事人-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培峰 张奇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彭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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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422号张奇、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谭娟与被告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张奇、彭海、张培峰、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娟支付借款本金3926165元及利息120620.51元(以39261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7%的标准计至2020年5月26日);二、被告张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娟支付律师费7万元;三、被告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谭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9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99.1元,由原告谭娟负担6737.47元,九被告共同负担42561.63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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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9

    (2020)粤0305民初2363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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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6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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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633号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彭海、张培峰、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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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10

    (2020)粤0305民初209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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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097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赵浩 当事人-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培峰 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张勇 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 唐琴 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彭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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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974号张勇、唐琴、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诉你们各方及第三人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各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0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勇、唐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浩支付借款本金4711401元,及截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151158元;二、被告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勇、唐琴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勇、唐琴追偿;四、驳回原告赵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9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499.05元,由原告赵浩负担6685.05元,被告张勇、唐琴、张培峰、彭海、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派能源有限公司、婺源县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天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814元。你们各方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各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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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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