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车秀丽、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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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破申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车秀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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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26 |
| 2 |
车秀丽、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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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执5524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车秀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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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13 |
| 3 |
温州诚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陈祥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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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60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诚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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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0-22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302执5878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2 | 详情 |
| 2 | (2020)浙0302执5524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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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0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刘玉珍 被告- 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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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玉珍与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福利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609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2700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具体险种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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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 2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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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1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胡忠 被告- 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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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忠与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福利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610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77608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具体险种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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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 3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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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0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倪爱平 被告- 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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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倪爱平与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福利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608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106608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5万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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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 4 |
(2020)浙0302民初8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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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87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荣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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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荣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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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 5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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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忠 刘玉珍 倪爱平 被告- 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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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学院路303号2号社保大楼十四楼)公开审理申请人胡忠、刘玉珍、倪爱平与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福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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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 6 |
浙温劳人仲案(2020)4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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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454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车秀丽 被告- 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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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车秀丽与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福利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454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群英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760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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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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