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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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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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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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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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92执6211号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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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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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永城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李琳 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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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92018090010009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9日,利息1167377.86元,罚息1772.25元,复利3805.24元,自2021年5月10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对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处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2号2座之二201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124万元的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54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04元。保全费3597元,由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539644122021-06-1618:13:25:0(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判决,被告,服装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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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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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财保2065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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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财保206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琳 张永城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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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财保2065号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财保2065号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保全材料,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5402.79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案件申请费3872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预交。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538748152021-04-1417:06:14:479(2020)粤0113财保2065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财产,广州,申请人,有限公司,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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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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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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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琳 张永城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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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接触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92018090010009);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金额582000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预期罚息、复息,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的积欠利息为30402.79元,本息合计为614202.79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因该纠纷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金额总计615402.79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用做抵押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2号2座之二201【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74134号】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538062742021-02-2421:21:34:233(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请求,判令,公告,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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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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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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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 | -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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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告知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886922021-02-0717:06:35:271(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纠纷一案送达,上诉,广州,判决书,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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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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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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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 梁建波 周醒华 张永城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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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92018120010022);2、被告一立即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余额1135000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逾期罚息、复息,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的积欠利息为43730.59元,本息合计为1178730.59元;3、被告一支付因该纠纷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原告对被告二用作抵押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罗家村段27号之二【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040145号】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6日11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536167122020-10-2218:17:13:52(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诉讼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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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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